(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昱与莫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莫伟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昱,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贯塘乡东阳,公民身份号码×××6212。被告:莫伟志,男,汉族,住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0756。原告李昱诉被告莫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伟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昱诉称:2012年8月间,被告到原告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金城门业商店)购买铁门1只,房门3只,卫生间门1只,共1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到位于锦绣莱茵45座904、903商品房安装好后再付清货款。原告完成安装后,被告却说没有现金支付,改日支付,并写下欠条给原告,承诺于2013年2月10日前支付。之后,被告违约至今未支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欠原告货款13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莫伟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货物购销关系,原告李昱负责销售门并完成安装后,由被告莫伟志负责付清货款。2013年1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莫伟志确认欠原告李昱工资门款共13000元,并定于2013年2月10日前结清。之后,被告莫伟志逾期仍未支付,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昱提供的欠条等书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莫伟志向原告李昱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应按约履行。被告莫伟志逾期未付清货款给原告李昱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昱要求被告莫伟志支付尚欠货款13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伟志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伟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尚欠货款13000元付清给原告李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莫伟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