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进宏与陕西华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宏,陕西华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少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6809.9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28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