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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新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171号申请人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山口路。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景行,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陈景栋,该局科员被执行人马新成。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强制执行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马新成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