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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范红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范红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8号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红,经理。被告:范红英,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红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