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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孟玉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孟玉兰,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佰海,郭延华,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张士学,邹平顺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顺祖,朱望春,张丽,刘立祖,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守存,刘玉君,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张宏伟,夏艺华,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李海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507-1号原告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住所地邹平县位桥镇。负责人孟玉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玉兰。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佰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佰海。被告郭延华。被告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士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士学。被告邹平顺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法定代表人刘顺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顺祖。被告朱望春。被告张丽。被告刘立祖。被告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守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守存。被告刘玉君。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宏伟。被告夏艺华。被告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位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秀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秀海。被告李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孟玉兰、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佰海、郭延华、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张士学、邹平顺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顺祖、朱望春、张丽、刘立祖、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守存、刘玉君、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张宏伟、夏艺华、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李海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孟玉兰、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佰海、郭延华、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张士学、邹平顺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顺祖、朱望春、张丽、刘立祖、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守存、刘玉君、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张宏伟、夏艺华、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李海波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杰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