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法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玲与周口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周口东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赵玲。被执行人周口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晓东,男,系该公司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口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在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口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在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款项元予以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学亮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