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余卓平与祝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26号原告:余卓平,居民。被告:祝文兴,农民。原告余卓平为与被告祝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货款39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经营生产家具的个体业主。被告自2011年9月起陆续在原告处订购家具,双方建立家具买卖合同关系。2011年11月底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家具款52518元未付。2013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家具款13500元,现尚欠3901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文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卓平家具款390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祝文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