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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元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元满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元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7幢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虞伟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490弄2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元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绿迪索兰特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理人周金龙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