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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张贺樑、周玉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张贺樑,周玉珍,周健波,徐赵波,陈贵聪,黄秋容,司徒振锋,张美灯,张兆彬,潘朝强,李旭初,梁树财,李亿民,李珍,李远辉,刘华平,蒋定仁,李思平,李思群,刘小凤,李思荣,李思学,任世友,段含合,覃忠现,谢家,陈叶成,陈裕成,张高品,易炳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44号申请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陈国新。委托代理人招雪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贺樑,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周玉珍,女,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周健波,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徐赵波,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陈贵聪,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黄秋容,女,壮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被申请人司徒振锋,男,汉族,1983年5月6日,住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被申请人张美灯,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张兆彬,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潘朝强,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被申请人李旭初,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梁树财,男,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被申请人李亿民,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李珍,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李远辉,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刘华平,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蒋定仁,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李思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李思群,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刘小凤,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李思荣,男,汉族,195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李思学,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任世友,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段含合,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覃忠现,男,汉族,1971年12月6出生,住广西藤县。被申请人谢家,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申请人陈叶成,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申请人陈裕成,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申请人张高品,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易炳江,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述30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陈贵聪,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述30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里程,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大公司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广大公司的破产重整,同日以(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至35-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了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大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了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广大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广大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应由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广大公司已于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6号民事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所有执行程序都应该中止执行,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裁决广大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给付所拖欠的工资,属于个人清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为此,本案应是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在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债权确认后,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可以根据破产程序进行分配清偿。因此,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二、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均是案外人张灿棠招聘的,其与张灿棠存在劳务关系,其工资均是由张灿棠负责支付的,本案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隐瞒了上述事实。广大公司与案外人张灿棠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将广大公司宿舍楼、3号车间发包给案外人张灿棠进行施工,并由张灿棠以包工包周转材及全部机械的形式承包施工,因此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均为张灿棠直接聘请,与广大公司无关,广大公司只需按合同约定向张灿棠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本院查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5日就本案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裁决:广大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贺樑等30人给付所拖欠的工资共计148000元(详见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附表),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广大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案中,申请人广大公司申请撤销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一是认为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认为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广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任何一个事由成立,则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就应当被依法撤销。关于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破产程序系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偿债的唯一程序,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前提条件,任何未经申报并确认的债权均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受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亦具有优先性,相关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优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广大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现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广大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张贺樑等30人给付拖欠工资等款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上述判决导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严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亦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终结,更不存在在破产程序中启动执行程序的问题。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作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裁决,产生了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因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法执行的悖论。综上,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广大公司主张的事由成立,对其请求撤销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支持。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广大公司与张贺樑等30人均可以就本案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广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事由成立,因此,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个事由,无须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187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