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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米建国、赵晓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米建国,赵晓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张明山,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建国,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晓非,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山诉被告米建国、赵晓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00元由原告张明山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