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米建国、赵晓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米建国,赵晓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张明山,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建国,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晓非,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山诉被告米建国、赵晓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00元由原告张明山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