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良云与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云,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朱良云,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2号1-7号。法定代表人:臧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良云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臧伟名下所有的皖E161**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