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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瀚世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与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瀚世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57号原告:舟山瀚世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庆波。委托代理人:宁丽嫆。被告: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瀚世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瀚世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