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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锬与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锬,陈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曹锬。被告陈天祥。原告曹锬与被告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世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锬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以厂里进货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2014年6月10日前还清,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天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陈天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曹锬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还清,逾期未归还则由吉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祥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