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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莉萍与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莉萍,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潮四清,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吴莉萍,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王前军,安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贤,女,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潮四清,安庆市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女,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潮四清、杨春银行存款44759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