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云杰与白亚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杰,白亚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白云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白亚军,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杰诉被告白亚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决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海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