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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云杰与白亚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杰,白亚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白云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白亚军,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杰诉被告白亚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决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海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