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贤娟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贤娟,杭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初字第99号原告蒋贤娟。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局长。原告蒋贤娟(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称被告)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从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年第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得知,地字第3301002012003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存在。原告房屋在该许可证范围内。被告作出此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尽到审查的注意义务,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地字第3301002012003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地字第3301002012003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而本院作出的(2014)杭西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行终字第219号行政判决已对地字第3301002012003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处理。原告所要求撤销的地字第3301002012003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已被上述判决所羁束。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贤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