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锐璨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锐璨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16号原告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覃业再。委托代理人丁伟晓,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承飚,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姚思湄。被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锐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40元,由原告上海琴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胜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