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3487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退出该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3487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