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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凤海与许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凤海,许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关凤海。被执行人许忠东。本院在执行关凤海与许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人民陪审员  郝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