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凤海与许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凤海,许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关凤海。被执行人许忠东。本院在执行关凤海与许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人民陪审员 郝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