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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守江诉赵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江,赵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李守江。委托代理人:李玉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原告李守江诉被告赵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江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玺、被告赵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江诉称,2012年1月26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钱为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被告赵雪庭审中口头辩称,2011年7月12日我丈夫XX顺去世,2012年1月25日原告李守江夫妻找了我,说XX顺生前借了他一万元,当时原告李守江拿了一张银行小票,这张银行小票我没有仔细看,当天原告李守江拉着我去临沂找XX顺的姐姐,没有找到。第二天,原告李守江又上我娘家,威胁我娘家人,后来又和我妈一块来临沭县城找我,说我不给钱,小孩别想安稳,就让我打了这张欠条。我当时不懂法律,是为了买个平安才打的欠条。后来原告多次向我要钱,我没有钱给。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雪的丈夫XX顺于2011年7月12日去世,生前曾与被告赵雪共同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2年1月26日,原告李守江持当时转款的银行凭条要求被告赵雪返还上述借款,被告赵雪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李守江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欠李守江1万元整使用期限3年¥壹万元赵雪2012.1.26.372833197809242724”的借条。后原告李守江多次找被告赵雪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赵雪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赵雪主张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条是受到原告李守江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出具,原告李守江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赵雪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被告赵雪向原告李守江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贷关系形成于被告赵雪和XX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赵雪在XX顺去世后以其个人名义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李守江出具了借条,由此可以认定上述债务为被告赵雪和XX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李守江要求被告赵雪返还上述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雪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赵雪主张借条是在受到原告李守江的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出具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守江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时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