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木素兰与樊庆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素兰,樊庆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木素兰,女,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樊庆忠,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明广军,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木素兰诉被告樊庆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木素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素兰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木素兰负担。审 判 长 :高文英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超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