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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随香与李爱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随香,李爱萍,西安铁路局西安建筑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随香,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爱萍,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第三人西安铁路局西安建筑段,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500号。法定代表人成辉,段长。委托代理人郭景源,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建筑段房管科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随香与被告李爱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随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随香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