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告刘鹏,男,生于1983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章丘市德润皇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