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志华与杨声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志华,杨声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倪志华,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高师瑜,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杨声秋,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申请执行人倪志华与被执行人杨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屏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声秋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屏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