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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张智勇、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平,张智勇,金娜,李志伟,徐玉美,赵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张智勇。被执行人金娜。被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徐玉美。被执行人赵文娟。申请执行人曲克平与被执行人张智勇、金娜、李志伟、徐玉美、赵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金娜(身份证号:××在高密市机关幼儿园每月工资xxx元至该案件执行完毕止。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