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平兴国、程中兵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平兴国,程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兴国。被执行人程中兵。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平兴国、程中兵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平兴国、程中兵已履行部分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平兴国、程中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国土监字(2014)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