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红梅、郭思淼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范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号。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鉴春,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文,司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梅。系死者郭晓春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思淼。系死者郭晓春之女。法定代理人郭红梅,系郭思淼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伦飞。系死者郭晓春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址同郭思淼。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63********。系死者郭晓春之母。原审被告杨振中,司机。原审被告李海涛,司机。原审被告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北段(川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湖北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江夏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号。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幢**单元**层。代表人刘立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范文为与被上诉人郭红梅、郭思淼、郭伦飞、黄金想、原审被告杨振中、李海涛、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江夏运输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受本院委托,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范文在法定期限内均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