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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所在地址吉林省图们市图们大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保军,风险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金德,风险科科员。被告:张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诉被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太雪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