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曾令东、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曾令东,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曾令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令东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檀溪路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一套(第9栋1单元1层01号)。因被执行人曾令东、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令东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檀溪路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一套(第9栋1单元1层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