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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姚玉忠与李培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忠,李培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姚玉忠,男,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李培增,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忠诉被告李培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邵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