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姚玉忠与李培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忠,李培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姚玉忠,男,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李培增,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忠诉被告李培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邵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