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胡某某分家系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胡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2800元,诉讼费1881元,执行费1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8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