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未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徐某某租住的沈阳市沈北新区某街道X号室内组织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谭某、钟某某、代某、唐某、张某、王某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红利钱。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并将其中的100元人民币分给被告人徐某某。2014年3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某街道X号室内将正在组织赌博活动的李某某、徐某某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麻将牌40张、骰子2个及赌资人民币51,500元,其中赌资人民币41,750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罚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谭某、钟某某、代某、唐某、张某、王某丙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麻将牌、骰子等物证;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可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三、作案工具麻将牌四十张、骰子二个,赌资人民币九千七百五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迎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