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德喜与乾安县林业局侵犯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喜,乾安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乾行初字第4号原告周德喜,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林业局,单位地址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段海彪,局长。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喜诉被告乾安县林业局侵犯林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因被告乾安县林业局在诉讼中将原告林权证退回,原告周德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吴艳华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