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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解寿伟诉邹迪、杨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寿伟,邹迪,杨晓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解寿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迪,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晓环,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寿伟与被告邹迪、杨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寿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寿伟撤回对被告邹迪、杨晓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7元减半收取123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83.5由原告解寿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