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解寿伟诉邹迪、杨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寿伟,邹迪,杨晓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解寿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迪,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晓环,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寿伟与被告邹迪、杨晓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寿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寿伟撤回对被告邹迪、杨晓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7元减半收取123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83.5由原告解寿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