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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李旭琴、郑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二楼238、六、七、十九楼。代表人陈建宏。委托代理人詹莲丽、詹成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琴,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永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李旭琴、郑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