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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义乌华盟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华盟电器有限公司,吴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3号原告义乌华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路E21号B区B6幢。法定代表人翁正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华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华盟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华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