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市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洮府乡南郊村村民委员与邢宝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洮府乡南郊村村民委员,邢宝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洮南市洮府乡南郊村村民委员,地址:洮南市被告邢宝贵,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洮府乡南郊村村民委员诉邢宝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洮府乡南郊村村民委员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