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绪忠与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忠,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忠,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37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