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蒋春雨与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雨,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蒋春雨被执行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毛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147元,其中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309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