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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甄锋与杨明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锋,杨明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甄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杨明法,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原告甄锋诉被告杨明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甄锋承担。审 判 长  潘秀环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刘文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