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甄锋与杨明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锋,杨明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甄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杨明法,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原告甄锋诉被告杨明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甄锋承担。审 判 长 潘秀环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刘文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