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与廖明举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强盛化工有限公司,廖明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山东强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娥,职务董事长。被告廖明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明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廖明举向蒙阴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明举向蒙阴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