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家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家英,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制作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家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龙汇支行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