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92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锡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恒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6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3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7465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平锡与杨恒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