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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东方诉汝州市民政局民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方,汝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19号原告谢东方,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汝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法定代表人高全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方诉被告汝州市民政局民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东方撤回对被告汝州市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东方负担。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源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