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调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琪与王彩芳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司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郑琪,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石河子市炮台镇一二一团15连**栋平房*号。申请人:王彩芳,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一二一团15连职工,住石河子市炮台镇一二一团。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郑琪、王彩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琪、王彩芳因遗产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郑长新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炮台镇一二一团20小区1栋352号楼房一套及号牌为新CA37**的江铃牌JX6461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申请人郑琪继承,而该楼房未支付的房款及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偿还的贷款,由申请人郑琪承担偿还;二、申请人王彩芳自愿放弃对郑长新遗产的继承;三、若郑长新仍有遗留的其他财产或是债务,由申请人郑琪依法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