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杨志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志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峰,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龙。委托代理人葛春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晓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志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9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