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70-2号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鸣。委托代理人:赵永,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财产保全费213元,合计诉讼费354.50元,由原告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