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公执字第000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公执字第00043-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波,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蒂文∙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惠萍,该公司监事。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宝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雁证经字第1472号公证书及(2013)西雁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银行、土地、工商等信息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车辆均下落不明。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佰金翰餐饮有限公司、陕西摩登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部王朝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6650000元,已执行631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