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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非诉行查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田永旺武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永旺,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溆非诉行查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机构代码00665848-7。法定代表人舒建忠,局长。被执行人田永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被执行人武海燕,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田永旺、武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浦县征决(2015)X5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田永旺、武海燕于2013年3月10日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田永旺、武海燕作出的溆浦县征决(2015)X5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9742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田永旺、武海燕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溆浦县征催告(2015)X597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征决(2015)X5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田永旺、武海燕社会抚养费29742元。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洪杰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