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泽龙与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龙,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吴泽龙,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经营者陈洁,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洁,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泽龙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因第三人陈洁系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业主,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武汉市江汉区多彩电子经营部的经营者陈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陈洁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泽龙清偿债务34845.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